第三方不售處方藥,網售藥未履行義務可罰百萬,有關是否放開網售處方藥的討論不斷。在我國,患者購買處方藥須有醫師處方才可調配、購買和使用,但實際過程中,違規網售處方藥的現象依舊多發。對此,有的常委會委員、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,應當規范網絡銷售藥品行為。

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叢斌表示,修正草案主要是對實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等作出規定,其他有些規定也應根據藥品行業發展和監管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。建議將藥品領域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律,按照藥品全過程、全鏈條管理要求完善有關規定,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予以規范,將修正草案改為修訂草案。同時,要處理好與正在制定的疫苗管理法的關系。
草案加強規范網絡銷售藥品行為,明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、藥品經營企業不得通過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直接銷售處方藥。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,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銷售平臺服務。
修訂草案增加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對藥品的非臨床研究、臨床試驗、生產經營、上市后研究、不良反應檢測及報告與處理等承擔責任。
網售藥未履行義務可罰百萬
修訂草案對此也作出了回應。修訂草案中條款規定,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備案,履行資質審查、制止和報告違法行為、停止提供網絡銷售平臺服務等義務,并明確不得通過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直接銷售處方藥。
若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未履行上述義務以及編造、散布虛假藥品安全信息四類違法行為,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修訂草案新增條款顯示,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違反本法規定,未履行資質審查、報告違法行為、停止提供網絡銷售平臺服務等義務的,責令改正,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嚴重的,責令停業整頓,并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罰款額度提高的同時,修訂草案還明確落實了處罰到人,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負責人、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,增加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;對依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,增加可以給予行政拘留的規定。
文章來自悅容網,轉自新華社值得注意的是,修訂草案中還增加了懲罰性賠償。即生產假藥、劣藥或者明知是假藥、劣藥仍然銷售,造成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者可以主張相應的懲罰性賠償。
文章來自:第三導航網,載請注明出處!本文地址:http://m.mavsfastbreak.com/news/html/zmt/273.html
相關文章











精彩導讀
抖音
關注我們